曾帅

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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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投资人或者合并、分立,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专栏:劳动 2019-07-14 9594 0 举报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能会存在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股东等变更的情形,当发生变化后企业与劳动者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还有效?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企业经营过程中变更的主要情形:

1、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的变更;

2、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

实践中,在企业投资人或股东未变更的情况下,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企业也不会因此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产生争议较多的往往是发生企业股东或者投资人变更。一方面,新股东或负责人认为之前劳动合同与现在用人单位无关,拒绝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有些企业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对于原来劳动合同产生的工龄问题不予考虑,有些要求劳动者自己离职甚至是辞退;另外一方面,劳动者一方也认为原单位名字、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既然变更了,原单位不存在了,要求解除原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企业吸收其他企业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企业解散,如A公司与B公司合并为新A公司,B公司成为A公司的一个部门;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如A公司与B公司合并为新的公司C公司。

而对于企业分立来说,也同样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情况。前者是指分立出一个新企业后原企业仍然存在,如A公司将其中一个部分分立出来,成立B公司,原A公司仍然存在;后者是指分立后原企业解散,如A公司分离成B公司和C公司。

上述变更情形产生了新的用工主体,往往会导致公司业务范围、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能的调整,出现“调岗”、“调薪”、 “裁员”的等变更的情形,劳动者也会对自己的工资待遇、工龄是否受到影响产生顾虑。

二、上述情形的变更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企业能否解除合同

答案是否定的。

(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与企业(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非与企业股东或投资人建立劳动关系,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以其财产独立的承担责任。企业名称的变更仅仅是企业称谓的调整和变化;企业投资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变化也仅仅是企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实际上企业并未发生变更,其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以上的调整和变化并不影响于“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项下权利义务的连续性。另外,从劳动者角度而言,企业名称、投资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变化并不影响其劳动合同关系的稳定性。

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其变更名字、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等工商登记事项是很常见的事情,但是这些事项变动后,单位作为用工主体依然存在,这种变更的事项对用工主体原来订立的,包括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类民事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原合同均应当依法继续履行,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改变。

(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前文我们已经列举了公司合并和分立的情形,企业的合并与分立,产生了新的用工主体,原来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方当事人可能丧失主体资格,依据上述规定,无论企业合并还是分立,原企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应当由新公司承继;原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都不影响员工与原企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有效性,新公司都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新的公司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如双方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如双方愿意另行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条款重新约定,也是法律允许的,此种情况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此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由新的用人单位承继该部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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