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帅

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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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专栏:劳动 2019-04-18 28056 0 原创 举报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们容易理解,实践中也遇到的比较多,那么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实践中,有些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会有“无固定期限”、“长期”等表述,总而言之,如果约定无法确定终止时间的话,我们一般都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除了社会性外,也具有一定的合同性。在劳动合同领域,只要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尊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愿,只要没有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也是意思自治的体现。但是如果出现法定情形的话,法律严格要求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对于上述条文的理解,我们逐项分析。

关于第一项,应当理解如下:一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中连续工作满10年,与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和劳动合同的期限都没有关系,这10年中从前到后劳动者可以签订多个劳动合同,每个劳动合同的期限都可以不同。如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一年一签,连续签了十次,属于本规定中连续工作满10年的情形。二是工作必须是连续的,中间不得有间断。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3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2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7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10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属于本规定的情形。

关于第二项,这主要是针对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者国有企业改制的情形作出的规定,无论劳动者之前有无签订劳动合同,只要符合“双十”条件的,劳动者就可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第三项,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具体条款内容见本文尾部)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很可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么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第三次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企业强制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我们将在后文中结合实际案例和地方情况作出论述。

三、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会有哪些法律后果?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应当理解为《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到来之日。包括:(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后的次日。如某一劳动者2008年6月1日进入某一企业工作,到2018年6月1日已在该企业连续工作10年,如果该劳动者在2018年6月1日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或者期满当日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则2018年6月2日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2)在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日子。如某一职工已在某一企业连续工作10年,此时他52岁,距60岁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在此情况下,如果其所在的用人单位进行改制,确定于2008年3月1日重新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则这一天即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3)劳动者与企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该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日子。

法律依据

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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