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声明人:李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北京市××区××小区××楼××单元××室,联系电话:××××,××××。
声明人就放弃继承李某遗产一事,声明如下:
李某(公民身份号码:××××)为本人的父亲(配偶、母亲、儿子、女儿),已经于×年×月×日在××医院因病去世。我父亲生前遗留的财产如下:
1、坐落于北京市××区某某×号楼××层(房产证号: )一套;为李某及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
2、登记在李某名下的××××驰轿车,车辆型号为××××,发动机号为××××××,车牌号为闽D××××××,为李某及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生前并未订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我作为李某的婚生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系于某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一,对于某遗留的遗产具有合法的继承权。
现特声明如下:我自愿无条件放弃对上述李某遗产的继承权。放弃继承是我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我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今后决不反悔。
声明人:
×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人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若全部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继承人放弃自己享有的继承他人遗产权利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活动。
放弃继承,不是必须进行公证。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未经过公证,会导致接收单位(如不动产登记部门、银行)很难认定该放弃继承声明的真实性,所以,实践中通常会要求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书或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才予以办理继承手续。
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国内居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港澳台居民需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外国人需提供护照);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或医院签发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等);
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如申请人或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资料、派出所户籍底册等);
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凭证(如不动产权证、股票、存款凭证等);
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人应该在继承开始(被继承人死亡时)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申请人可以在其居住地就近选择公证机构办理,不受遗产所在地限制;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不能委托他人办理,需要申请人本人在公证员的面前作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
如果公证书尚未作为确认继承的依据在有关部门实际使用,房产并未过户,财产未进行分割处分,而其他继承人也同意的,那么放弃继承人可反悔。
如果其他继承人不同意的,就需要请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在法院实际处理中,一般的处理意见是: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对此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继承立法惯例和继承法的一般原理认为,放弃继承不得附加某种条件,也不应当持有保留意见,否则就不是放弃继承,而是接受继承。能不能在放弃继承权声明书里面笼统地表示放弃被继承人名下所有的遗产(不注明具体的财产信息)。
实践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往往不是一次性发现,继承人可能对遗产状况存在认知错误,且为避免有法定继承人隐瞒遗产的情况,一般建议继承人就具体的遗产作放弃继承权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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