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这种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您好,可以仲裁,辞职是每个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如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维权,建议来电咨询,为您进一步分析,如有争议,可以委托律师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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