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对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未制定改造计划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职责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组织应急管理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