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192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一种,但不是全部,要注意避免把集资诈骗罪和非法集资犯罪简单划等号。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其他非法集资犯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正是因为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还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刑法对集资诈骗罪规定了较其他非法集资犯罪更为严厉的刑罚,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十年有期徒刑,而集资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所以,集资诈骗罪又被称为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加重罪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侧重与非法经营金融业务,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为表象上他还是还本付息集资诈骗罪的目的就单纯是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侧重于诈骗。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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