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公典

深耕刑事多年、专注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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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汪某贩毒2公斤,为其专业辩护仅判无期、成功保命

专栏:刑事 2019-04-10 11082 0 原创 举报

一、接受委托

汪某,重庆渝北区人,40岁,2015年8月12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渝北区公安分局立案并刑事拘留,并于8月13日被移送渝北区拘留所强制戒毒,目前关押于渝北区看守所。

汪某家属在得知此消息后非常着急,四处打听哪里有专业的刑事律师,后来,经过朋友推荐,汪某家属了解到我办理过一些大案要案和众多毒品犯罪案件,于是专程前来咨询,经咨询后,对本人在刑事案件的专业性表示十分认可,遂委托我担任其辩护律师。

二、基本案情

本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过会见,了解到本案中,我的当事人帮助他人联系毒品下家并在中间加价贩卖,且一手促成了毒品交易。涉案毒品数量将近2公斤,而贩毒案件数量在50克以上即为15年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如此大的数量,涉案三人中很可能会有一人判处死刑!

而我的当事人是贩毒行为的主要实施者,极有可能作为第一被告,被判死刑!

在这一前提下,当事人的诉求是希望保命。

三、律师辩护

所幸,我通过多次会见了解案件细节和阅卷发现,本案仍然存在一定空间,开庭时,我主要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本案起诉书将汪某认定为第一被告显然有误,应当将其认定为第二被告;

2.汪某并非居间倒卖而是居间介绍,并非毒品犯罪的上家,而系帮助华某、刘某购买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从犯;

3.同时,汪某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重大立功表现;

4.且现有证据可以显示“上家”极可能是本案特情人员,本案存在犯意引诱;

5.另在贩卖毒品数量上,汪某手包内的9.92克毒品不应认定为贩卖的数量;

6.且汪某在本案中始终认罪悔罪,如实供述,未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家庭情况特殊。

基于法定或者酌定的从宽情节,应对严某减轻处罚,并在量刑时予以最大程度的从宽考虑。

三、辩护结果

本案最终经过努力辩护,并与承办法官多次积极沟通,本案我的当事人从第一被告变为了第二被告,原第二被告则成为第一被告。

最终的结果是,原第二被告成为第一被告后,被判处死缓,而我的当事人则成功判处无期徒刑,不仅仅实现了当事人希望保命的诉求,更在量刑中做了大幅度的减轻!众所周知,死缓和无期徒刑之间,还是有着10年左右的刑期差距!

判决后,当事人及家属十分意外和感动,对本律师的专业能力十分认可、更对我付出的工作和努力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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